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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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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中小企业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01日 11:00:29     所属分类:公开制度     阅读次数:185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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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陕西省中小企业协会。

英文名称:Shaanxi Province Association of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缩写“SPASME”。

第二条 本会是由陕西省境内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企业经营管理者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自愿组成的综合性、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积极促进中小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为中心,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研究解决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国家和我省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探索和研究中小企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会员至上、服务第一”的原则,不断拓宽服务领域,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积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善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陕西省民政厅,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为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二路经发大厦10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协助政府部门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编辑出版中小企业有关刊物,搭建中小企业信息网络平台;

(二)引导中小企业自觉遵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依法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促进自身发展;

(三)充分发挥陕西省中小企业专家顾问团的重要作用,完善专家队伍建设,研究探讨和服务中小企业发展战略、体制创新、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等重大问题,为政府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提供依据和建议;

(四)建立协会工作委员会制度,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成长培育、管理咨询、投融资、技术创新、信息入企、创意设计、知识产权、专精特新、人才、财税、法律等全方位服务;

(五)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宣传表彰优秀中小企业和企业家,促进会员企业实现体制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积极向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及有关部门推荐先进管理经验和创新成果;

(六)建立和完善商协会联席会议制度, 加强与全省范围内其他商协会的联络和交流,发挥和整合各方优势资源,为全省民营经济、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同时与兄弟省份中小企业协会、海内外中小企业协会和经济组织加强联系,组织会员企业参与国内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反映会员要求和建议,密切企业与政府的联系;

(八)承办有关业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条件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凡陕西省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以及与中小企业配套协作和热心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在所辖区域或行业内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业绩,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各类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及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各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的人员,热心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各界人士,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申请个人会员还须提交所在单位推荐意见;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经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初审,报本会会长办公会同意,理事会通过;

(四)本会颁发会员牌匾。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类信息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并实施监督;

(五)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寻求本会的保护和支持;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所需的有关信息、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五)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会员资格终止:

(一)会员自愿退会,并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牌匾;

(二)会员连续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三)单位会员解散或依法注销,并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牌匾。

第十二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不遵守本会章程或不履行义务的会员,本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及监事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监事;

(三)审议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本会会费标准;

(五)表决通过本会的终止;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笫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增补或改选理事;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决定设立本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制定行业自律制度并监督执行;

(八)对违反本会章程、决议、自律制度以及行业公约的会员做出处理决定;

(九)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理事授权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工作需要时,由会长或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按本会章程的规定程序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秘书长由会长办公会提名,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聘任。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政治素质好;

(二)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引导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了解和熟悉中小企业现状,热心支持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能胜任本职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任免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代表本会参加重大活动。

第二十四条 会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会长指定一名副会长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五条 实行会长办公会制度。会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研究决定协会重大事项(重大事项随时召开)。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会长办公会和会长负责,定期向会长及会长办公会报告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请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五)核准会员入会或自动退会事宜;

(六)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八)秘书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指定副秘书长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内设职能部、室,承办具体事务。

第二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本会可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从事各项专业活动,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监事接受协会的领导,依照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协会工作细则和本制度行使监督职责,监督协会、理事会、秘书处及相关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非企业单位会员一律免缴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使用范围:

(一)本会召开的各种会议支出费用;

(二)本会举办或参与的各种服务活动支出费用;

(三)本会印发文件、资料、刊物费用;

(四)本会工作人员的补贴和聘用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

(五)本会办公费、差旅费及必要物品购置费;

(六)本会其他正当支出费用。

(七)本会经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第三方机构组织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社会团体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的组织建设

第三十八条  本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支持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于2018年12月26日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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