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动态dangjiandongtai
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要在统筹推进上布局、在一体建设上用力。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法治建设专责机关,必须深刻领悟“依法”与“依规”的辩证统一关系,带头落实“有机统一”的思想要求,推动形成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工作格局。
以政治引领确保国家法律与党的主张同频共振。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和国家治理中既发挥不同作用又紧密互动,两者的衔接协调直接关系到治理效能的发挥。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政府立法职能部门,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始终,建立健全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衔接审查的具体机制。在起草、审查法规规章过程中,加强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的对接,确保立法导向、重大制度设计与党中央决策部署保持一致。对于涉及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的立法项目,严格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在立法中明确党领导相关工作的条款时,注重与《中国共产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确立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相衔接,实现党领导立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完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纠正同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内容,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与党内法规权威。适应党政机构归口领导、归口管理、合署办公、对外加挂牌子等体制机制,统筹推进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制定实施。
培育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文化氛围。司法行政机关肩负全民普法重要职责,应当创新普法形式,推动党章党规与宪法法律一体宣传。在制定实施“九五”普法规划及年度普法要点时,将党内法规学习宣传与国家法律普及同部署、同推进。面向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推动将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同步纳入党委(党组)会前学法、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任前法律考试和年度述法必备内容,突出增强领导干部党纪党规意识和运用法治思维统筹工作、作出决策、解决问题的能力。对于其他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通过法治专题讲座、警示教育、学法用法考试等形式,持续强化“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意识。面向社会公众,在法治文化阵地建设、融媒体普法产品制作等工作中,有机融入党的建设、党的纪律等内容,讲好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一致性的故事,持续营造全面从严治党和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浓厚氛围。
推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协同实施。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必须把纪律和规矩挺起来、立起来,严格执行纪律和法律规定,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把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坚持合法性审查与合规性审查同步推进,健全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参与重大决策的机制和方式,确保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规定得到有力执行。坚持法治为民,把人民立场贯穿司法行政工作全过程,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使司法行政工作成为连接党心和民意的桥梁。在行政复议工作中,不仅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应关注执法人员的行为是否合规,发现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建立健全与纪检监察机关的线索移送、信息通报、协作监督的机制,加大不作为、乱作为追责问责力度;在矛盾纠纷调处过程中,善于运用党的群众工作方法推动法律实施,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失责必追究。
压实管党治党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也是本地区本单位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必须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抓好落实,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认真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修订完善职责清单,健全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的制度体系;深化落实党委(党组)书记述法点评工作机制,与时俱进进一步明确述法内容,创新方式方法,充分发挥评议监督推动作用。
凝聚法治监督体系合力。加快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全面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加强监督制约,才能保证法治领域各项权力得到依法正确行使。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进一步完善法治督察、行政执法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巡察监督衔接联动机制,紧盯政策制定、审批监管、执法司法等关键环节加强法治督察和行政执法监督,发现党员或者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在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推动行业党建与执业监管深度融合,将党员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同步纳入党纪与行业纪律处理范畴。认真落实法治建设“一规划两纲要”部署要求,推动将普法责任制落实、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法治领域改革等工作纳入巡视巡察范围,打造“政治监督+法治体检”闭环链条,提升监督体系整体效能,推动各级各部门自觉履行法治建设主体责任。
(作者系陕西省司法厅党组书记、厅长)